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含道路建设行业的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计分规则、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履约评价认定标准等附件材料)。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按照参考模板反馈(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1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共3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邮编:510620
(二)电子邮件:sjwjjc@gz.gov.cn。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7日
附件
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城市道路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行业市场环境,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4号)、《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通知》(穗政数规字〔2024〕1号,以下简称《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和公路工程)。
第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拆除、修缮、养护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记录、采集、认定、公示、交换共享、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其他承担法定义务的单位;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建筑劳务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细则为《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在城市道路建设行业领域应用时的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以下简称:计分规则)的介绍及实施办法,依据计分规则计算出的得分纳入对应指标项。各项指标的权重按《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计分规则对应《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计分规则表的“a5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b1诚实守信事前承诺信息”“b2不良交易行为信息”“b3履约评价信息”四项二级指标,并将视具体评价事项设一项或多项三级指标。其余指标按《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要求计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及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职责分工,负责市本级城市道路建筑市场主体“a5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b2不良交易行为信息”的认定、记录、异议处理及异议复核,“b3履约评价信息”的异议处理及异议复核。“b1诚实守信事前承诺信息”在市场主体登录签订承诺书后由系统自动记录计分。
第八条 各区(含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交通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主体“a5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b2不良交易行为信息”的认定、记录、异议处理及异议复核,“b3履约评价信息”的异议处理及异议复核。具体工作分工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并明确管理部门,同时向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申请办理操作账号。
第九条 市级负责相应行政管理的机关处室、执法部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市级分工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主体有关招标投标、路政管理、养护维修管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录、认定及异议处理。
第十条 广州市道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即“广州市交通项目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库”)开发、账号管理、数据对接、维护更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广州市市政公路协会根据市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本指引,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提交的信用信息的符合性审查及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投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等依据本计分规则工作指引,负责合同实施主体“b3履约评价信息”的认定、记录、评价及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计分规则,采集相应的数据,并计算最终得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建筑市场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实行“谁提供,谁负责”,须认定后使用的信用信息实行“谁认定,谁负责”。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申报、记录、认定、采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行业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依托企业信息库,按一个月作为一个评价周期,对被评价人信用状况进行行业信用综合评价。
每个月首日零时开始由企业信息库自动对上一个评价周期各个指标自动进行得分计算,并将结果推送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计算最终评分结果,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自行登录“广州市交通项目企业信息库”(网址“http://112.94.68.79:8088/enthome/index”),按要求录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主要人员、地址、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需提供)、业绩、获奖等基本信息。建筑市场主体在录入前应仔细阅读《广州市交通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库操作指引》,并应签署《信用承诺书》。建筑市场主体应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市场主体需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库内基本信息。在企业信息库中新增信息或变更已录入信息的,自信息录入次日零点起在企业信息库自动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不同评价对象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计分规则及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适时更新并公布。
(一)施工和监理企业计分细则及评价标准等信息详见《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表》;
(二)招标代理机构计分细则及评价标准等信息详见《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规则表》;
(三)勘察、设计、检测、咨询服务等其它单位计分细则及评价标准等信息见《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表》。
第二十条 已完成企业信息库登记,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企业,根据计分规则计算得分。未完成企业信息库登记的或相关关键信息无法确定的企业,在需计算相应信用得分时以基准分计算得分。鼓励招标人对投标人拟投入主要人员、业绩、奖励等信用信息取自“广州市交通项目企业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 在每个有效评价周期内,按以下原则确定分数有效期:
(一)某个评价周期内已公示完毕且无异议的“a501行业不良行为信息”,在下一个评价周期进行相应扣分,扣分时长为3个评价周期。
(二)某个评价周期内已公示完毕且无异议的“b200行业交易不良行为信息”,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进行相应扣分,扣分时长为12个评价周期。
(三)某个评价周期内已公示完毕且无异议的“a502奖励表彰信息”,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进行相应加分,加分时长为12个评价周期。
(四)某个评价周期内已公示完毕且无异议的“b301履约评价信息”(含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在下一个评价周期进行相应加减分,时长为1个评价周期。
(五)各市场主体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广州市交通项目企业信息库”,建立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并签订《信用承诺书》后,系统自动计算b101得分。
第四章 履约评价与运用
第二十二条 行业履约评价信息属于信用评价体系中市场信息评价的组成部分,由具备评价资格的评价人按照本计分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记录。
(一)履约评价以单项合同的相对人为主体,评价人为市、区财政投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发包方(发包方也可委托第三方作为评价人),若有两名或以上发包方,须指定一个作为评价人;被评价人为合同实施方、分包方,若有多个实施方,评价人原则上须对每个实施方均作为评价,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纳入评价的合同范围按评价类别区分。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评价的,合同范围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财政投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对应的合同。对招标代理机构、检测监测企业、造价咨询单位评价的,合同范围为财政投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对应的合同。对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履约评价另行规定。
(三)评价人于每月5日(含当日)前录入可纳入下一评价周期的合同名称、合同实施方(分包方)名称、签订时间、完工(竣工)时间等信息。每月11日零时起将纳入本评价周期的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名称公示3个工作日。系统根据计分规则,于每月1日零时对评价期内已公示完毕且没有异议的合同自动计算履约评价得分。
第二十三条 各评价人开展履约评价录入工作的要求:
(一)评价人在评价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履约评价标准》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评价结果得分表,每月对被纳入评价的合同项目展开不少于一次的巡检,形成评价得分并书面告知被评价人。
(二)评价人应根据得分表在企业信息库上进行履约评价。评价人不应在评价时随意更改得分,确需更改的,需提前书面告知被评价人。
(三)各评价人应制订内部评价审核制度,评价资料应存档备查。
(四)原则上每个评价主体可在企业信息库设立两级登录账户,实行专户专人管理。
(五)信用信息采用实时记录方式,由相应评价主体负责评价并录入企业信息库,原则上录入的时间与作出评价决定的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导致录入所需材料不齐备或不能录入的,可在完善后录入。
第二十四条 各评价对象的履约评价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适时更新并公布。评价人可对照标准进行细化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将在企业信息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采取自动公示制度,自信用信息录入(指对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记录的信息)或者审查通过(指需审查后生效的信息)次日零点起在企业信息库自动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由建筑市场主体录入的基本信息、表彰奖励信息、企业履约评价中良好行为加分信息长期公开;
(二)行业交易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2个月,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三)行业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四)履约评价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
上述第(二)(三)(四)项信息公开期满后,由企业信息库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城市道路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表彰通报、通知书或处罚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意见依法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采集、录入的部门应在做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息库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 异议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九条 异议申诉:
(一)建筑市场主体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在公示信息公示期内向相应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诉:
1.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2.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异议申诉人可以自己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申诉事务。代理人办理异议申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申诉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异议申诉应在企业信息库线上提交有法定代表人或有效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异议申诉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申诉书应包含:异议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有效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异议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因异议申诉人未按要求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的,异议受理人应自收到异议申诉次日零点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异议申诉,并注明详细原因。
(五)对符合异议申诉条件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次日零点起7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息库线上作出书面答复异议申诉人。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应当及时告知异议申诉人。
(六)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信息存在错误的,予以更正;更正后的信息自录入企业信息库次日零点起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2.信息存在遗漏的,予以补充;补充后的信息自录入企业信息库次日零点起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4.信息超过公开期限仍在公示的,停止公示。
异议申诉时对信用信息予以异议标注,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信用信息公示。经核查异议信息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维持信息原状,并取消异议标注。
第三十条 异议申诉人对异议申诉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异议申诉回复意见次日零点起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职能的交通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市、区交通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理城市道路建设市场主体提出的信用信息复核并依法处理。各交通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异议复核的机构及其电话、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复核申诉人提出异议复核时,应当提交异议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复核申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二)异议复核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异议申诉时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处理意见。
异议复核申诉人应为申诉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异议复核申请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委托代理人应为其单位正式员工,委托代理人办理异议复核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异议复核申请书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接收异议复核的部门应当在接收异议复核申请书次日零时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异议复核申诉人。对材料不齐或者需要补正的,受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接收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
(二)异议复核申诉人不是所申诉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三)异议复核申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四)异议复核申请书未署具异议复核申诉人名称、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未提供有效z6尊龙旗舰厅的联系方式的;异议复核申请书不是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或异议复核申请书未加盖公章的;
(五)超过本计分规则工作指引第三十条约定的异议复核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判决、处理决定、信访回复,并且异议复核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异议复核事项没有按规定先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已进入其他法律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复核申诉事项,原则上自收到异议复核申诉件(以最后一次递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为准)次日零时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制作询问笔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五条 受理部门在处理时应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请利害关系双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对证据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六条 受理部门在作出处理意见前,异议复核申诉人要求撤回复核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在企业信息库中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视作送达异议复核申诉人和其他与复核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异议申诉或复核受理部门如经核实发现公示信息确有错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做出异议申诉处理意见或复核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企业信息库作出变更或撤销。信用信息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相关信息将被推送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城市道路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建立诚信档案。
(一)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评价总分。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信用信息评价得分要求,并将其列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若应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评价分值,可按占评分总值10%—30%设置权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可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定标因素之一考虑。
(二)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分应当采用开标前一天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公布城市道路类别的分数。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计算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本评分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一致,执行期间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评价的具体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自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广州市城市道路建设行业信用试评价工作的通知》(穗交运函〔2023〕293号)予以废止。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扣分标准、认定标准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穗交运函〔2024〕267号)》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